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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术学院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时间:2016-05-31点击数:

 湖北美术学院

  关于修订并印发《湖北美术学院机动车停车

  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昙华林校区、藏龙岛校区校园车辆管理,现修订并印发《湖北美术学院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湖北美术学院

                                2016年5月10日


  湖北美术学院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改善校园道路交通环境,加强机动车辆通行停放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通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规范校园通行秩序,优化校园安全环境,方便师生员工,减少外来车辆进入校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湖北美术学院内(昙华林校区、藏龙岛校区)行驶和停放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学院保卫处是校园交通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内机动车通行和停放管理、交通秩序维护、违规违章行为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机动车辆通行

  第五条 学院对进校车辆实行准入管理制度。学院师生员工及经学院相关部门认可的常住校内单位和人员申请办理车辆通行登记注册后,获得自动通行停放授权;外来车辆进校自动计时,实行临时停车收费管理。

  第六条 机动车进出校园,应当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从指定的校门出入,并服从门卫管理。

  第七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校园内禁止鸣笛。

  第八条 校园内禁止学车、练车。

  第三章 机动车辆停放

  第九条 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划有停车线地点停放。

  第十条 下列道路或地点禁止停放车辆:

  (一)校内未划停车线的主要路段及场馆门前。

  (二)教学楼、办公楼、体育馆、师生员工宿舍等进出通道。

  (三)食堂门前及其它明显妨碍交通的地方。

  第十一条 因施工、维修等工作需要临时在主次干道停放车辆,应提前与保卫处联系,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车辆通行。

  第四章 机动车辆收费

  第十二条 学院对外来车辆进入校园收取校园资源占用费(不含车辆安全保管费)。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审批,并使用国家正式税务票据。

  第十三条 自动识别免费通行停放车辆:

  (一)执行公务或任务的特种车辆(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运钞车、垃圾清运车、殡仪车、邮政专用车、工程抢险车。学院大型活动批准车辆等)。

  (二)车主为学院人事处在册教职工(含配偶及已故教职工的配偶、父母及子女)的第1辆小型车辆,双职工限2辆小型车辆。

  (三)学院人事处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的第1辆小型车辆(车主须为本人或配偶)。

  第十四条按年缴费自动识别通行停放车辆:

  (一)     学院教职工(含已故)的父母、子女在校居住的第二

  辆车每车每年收取360元。

  (二)具有学院学籍(本科、研究生)的学生的第一辆小型车辆(车主必须为本人)每年收取360元。

  (三)租赁学院物业商户的中小型车辆每车每年收取2400元,大型车辆不予办理。

  第十五条临时来校车辆计时收费:

  按照物价局审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属于公务接待的外来机动车辆,由校内各接待单位按要求填写《湖北美术学院公务车辆接待票申请表》(附件5)到保卫处核定后领取《接待票》,车辆出校时凭《接待票》放行,一车一票,入校后当日有效。

  第十七条 费用缴纳

  (一)申请办理自动识别授权车辆的单位或个人,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按上述规定持保卫处开具的缴费单到学院计财处缴费,凭缴费收据到保卫处办理通行停放授权手续。

  (二) 临时来校机动车进校时自动计时,出门时按计时缴费,并领取税务票据。

  第十八条 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学院计财处,纳入学院财务管理。

  第五章   审核录入

  第十九条申请办理授权手续的车辆,需经学院相关部门审核:

  (一) 学院教职工(配偶、子女)的小型车辆,由教职工本人填写《湖北美术学院教职工(配偶、)车辆信息登记表》(附件1)。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户口本(车主为教职工子女的提供,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或结婚证(车主为教职工配偶的提供,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报人事处审核。

  (二) 学院聘用人员、在校学生(含培训进修学员)的小型车辆,由本人填写《湖北美术学院外聘人员(在校学生)车辆信息登记表》(附件2),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聘用人员车辆车主系配偶的还须提供户口簿或结婚证),经所在单位初审,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审核。

  (三) 在校内居住的已故教职工的配偶或子女的小型车辆,由本人填写《湖北美术学院其他人员车辆信息登记表一》(附件3),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经居委会初审,报离退休处审核。

  (四)学院物业和商户等单位及个人的中小型车辆,由所在单位或个人填写《湖北美术学院其他人员车辆信息登记表二》(附件4),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由所在单位盖章证明,报学院国资处审核。

  第二十条 审核合格的车辆,符合免费条件或到计财处交费后,由保卫处负责录入管理。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视其具体情节处理:情节轻微者,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不服从管理或严重违章者,采取取消通行授权、禁止车辆入校、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等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在申请办理通行许可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及个人,学院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校园内乱停乱放机动车辆,保卫处采取警告、限制车辆移动(锁车)、通知公安交管部门拖车等措施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校园内无牌无证机动车辆,保卫处可协同公安交管部门予以查扣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所有校内免收费车辆及授权申请车辆实行年度注册审验制度。每年的12月份为年度注册审验时间,逾期不进行年度注册审验的车辆按临时来校车辆收取费用。

  新增、年度注册审验等工作由保卫处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在编教职工免收费车辆由保卫处办理自动年审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修订后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管理暂行办法作废。

附件:车辆信息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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