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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术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作者:时间:2018-05-10点击数:

湖北美术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2018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教书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教政【1997】3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教委1990年13号令)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鄂办发【2014】32号)文件精神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本校师生员工以及进入校园活动的校外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美术学院藏龙岛校区、昙华林校区。

第四条 保卫处是承担校园秩序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园秩序的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 门卫管理规定

第五条 门卫执勤人员应着装整齐、仪表端庄、文明执

勤、礼貌服务。

第六条 门卫执勤人员依据本规定,对出入学校大门的人员及车辆进行管理。本校师生凭有效证件出入校门;所有外来非本校人员及车辆进校,应主动接受和配合门卫执勤人员的管理,经门卫登记许可后方可入校。

第七条 新闻媒体来校采访,必须持有相关证件、采访证明,并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外国人或港澳台人员来校进行公务活动,按照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来校开展教学、科研相关活动的团体或个人需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团体来校活动须由活动组织单位提前向保卫处备案,由活动组织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送交保卫处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学校。

(二)校外个人来校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到门卫值班室登记,由门卫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第九条 遇重大校园活动期间,保卫处可根据学校实际,对每天进入校园的校外人员及车辆进行限制,防止因校外人员大量进入校园,影响正常的教学及活动秩序。

第十条 学校对进出校园的校外机动车辆实行收费管理制度,具体按《湖北美术学院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湖美校字〔2016〕44号)执行。

第十一条 所有进校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要按提示减速慢行,并与前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车距,严格按照“一车一杆”通行,禁止抢道、加队或在道闸系统前无故滞留;严禁行人及电动车、自行车等从机动车道闸通道通行;如因机动车“抢杆通行”损坏道闸系统设备造成的损失,由肇事者赔偿。

第十二条 下列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一)  无牌无证机动车辆;

(二)  驾校教练车;

(三)超标电动车、三轮车、摩托车等武汉市禁止上路的车辆;

(四)没有按规定在保卫处备案的外卖车辆。

第十三条 禁止以下人员入校:

(一)携带宠物;

(二)携带可疑危险物品;

(三)进校摆摊设点、兜售商品、散发张贴广告及收购废旧物品等。

第十四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校内外人员,保卫处将根据情节及后果,分别给予禁止入校、警告、没收违禁物品、暂扣违规物品、逐出校园或通知当事人所属单位批评教育直至报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等处理。

第三章 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所有入校机动车辆驾驶人须自觉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限速15公里/小时,严禁在校园内练车、飙车。

(二)禁止鸣笛,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

(三)有序、规范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经批准举办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将活动内容、规模、时间、地点、入校机动车类型及数量、行车路线及停放地点等交通方案提交保卫处。保卫处接报后,经现场勘察,制定交通安全预案并通知主办单位后方可实施。学校举办的重大校园活动,可由保卫处酌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七条 行人、自行车及其它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增强公共交通安全意识,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走、停留,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注意观察,走人行横道;在没有交通标线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保安全后通过。

(二)自行车及其它非机动车应靠路边行驶,不得超速;转弯时要注意观察、减速慢行;应有序停放,不得在道路、机动车位及行人通行区域乱停乱放。

第十八条 校园道路及交通设施是学校交通秩序管理的重要保障,各单位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占用校园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其它妨碍交通的行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校园主干道路举行集会和进行文体、娱乐活动。

(二)因施工需要占用校园道路的,需提前向保卫处报备,并做好交通疏导措施。移动道路交通标识牌、减速带、隔离墩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必须书面征询保卫处意见,施工后须立即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拍照或由保卫人员拍照取证后,将事故车辆驶离现场,不得长时间占用道路、通道。

第二十条 对强行进入校园、肇事、严重违规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可由保卫处暂扣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置。

第二十一条 对进入校园的行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保卫处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况责令其改正错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对不服从管理的外来人员,可将其逐出校园。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可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机动车违规的,保卫处可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违规车辆给予纳入黑名单、禁入学校、暂扣、报警等处理。

第四章 校园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校园流动人口主要包括校内务工人员(合同工、临时工)、商租户人员、其他来校短期交流学习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招用、谁负责”、“谁留住、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属单位负责对流动人口在校内的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主管、招用、留用流动人口单位要指定安全联系人,填写《湖北美术学院流动人口登记表》(保卫处网站下载)将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及时向保卫处报备。流动人口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校园安全秩序。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员未经批准或合法取得校内居住资格,不得在校园内居住;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出租或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员居住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校内单位及个人,保卫处责令其及时整改;对流动人员本人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主管单位及保卫处将视情节对其进行警告、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取消其在校内务工、经商或暂住资格直至驱出校园的处理。

第五章 校内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我校大型活动是指除日常的教学和科研活动外在校内举办的,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或进校机动车辆在30 辆以上的群体活动。

第二十八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保卫处监管”的原则。承办大型活动的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保卫处是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办单位作为直接责任单位,其责任是:

(一)保证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体活动方案,确保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活动影响及结果负责;

(二)掌握参加活动人员身份,对涉外、涉港澳台活动的须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告;

(三)按程序进行审批备案,拟定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和各岗位安全职责;

(六)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七)活动前,组织开展安全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八)开展大型活动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告;

(九)接受当地公安、消防、学校保卫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大型活动的举办必须经过单位及学校审批并提前向保卫处报备《湖北美术学院校园活动审批备案表》(保卫处网站下载)。安保方案须经保卫处审批通过。

第三十条 必要时,大型活动举办须按程序由保卫处向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报备或审批,组织单位可向保卫处申请协助落实安保措施,保卫处要严格按照活动的规模、性质和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督促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举办、承办大型活动或者擅自扩大大型活动的举办规模。未经批准的活动,由保卫处予以制止、取缔。

第三十二条 举行各类大型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严禁宣传封建迷信和进行宗教、邪教等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共财产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秩序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辖区域内各类商业经营活动,范围包括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及临时性商业活动。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是指利用学校经营性房产资源作为经营场所,进行商品销售、配送、服务等商业经营行为;临时性商业活动是指利用校园非经营性场所进行的商品展销、商业宣传、赞助活动以及服务等商业行为。

第三十四条 固定商业网点的设立、商户进驻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从事临时性商业活动。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固定商业网点经营者,在安全上遵循“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保卫处要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消防、治安安全检查,要求经营者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责令整改。

第三十六条 校内所有商业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不得生产、销售、传播黄色淫秽、反动、封建迷信、非法宗教等制品,不得出售变质过期食品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得违法违规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校园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第三十七条 校园固定商业网点必须进店经营,严禁在店门外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或堆放杂物影响交通和治安秩序;商业经营、宣传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不认真履行或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保卫处将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向有关部门建议处罚措施直至解除其经营合同。相关部门在接到保卫处书面建议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回复保卫处;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保卫处建议有关部门立即解除其经营合同并追究商业网点经营者责任,有违法犯罪情节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禁止未经批准在校园从事以盈利为目的临时商业活动。属于赞助性质的临时商业活动,要遵循“谁批准,谁负责”、保卫处监管的原则。批准单位须提前两天向保卫处提交《湖北美术学院校园活动审批备案表》,经保卫处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条 对于擅自在校内摆摊设点进行商业性质临时性宣传和展销活动的,保卫处应及时取缔,并对涉事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暂扣或没收物品等处理。

第七章 校园公共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爱护学校公共设施、环境,不得有以下不文明行为及违法活动。

(一)乱涂乱画,在禁烟场合吸烟或扔烟头,焚烧树叶、垃圾;

(二)擅自移动或损坏交通、绿化、宣传标牌;践踏草坪、攀折花木、采摘叶果、盗挖竹笋、破坏学校绿化和环境设施;在校内野餐、乱扔垃圾,污染校园环境;

(三)在校内酗酒闹事、聚众斗殴、寻衅滋事;

(四)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及标识、标牌,堵塞消防通道。

第四十二条:由师生在公共区域举办的校园文化活动,遵循“谁批准、谁负责”、保卫处监管的原则。公共区域开展校园文化活动的,须由主办单位提前2天向保卫处提交《湖北美术学院校园活动审批备案表》向保卫处报备,经保卫处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活动的开展不得影响正常的安全秩序。

第四十三条 在校内进行施工、维修作业活动,由学校主管单位事先向保卫处提交书面材料报备(事由、时间、地点、安全保障措施),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备的,可事后补充报备。施工、维修期间,施工、维修单位须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现场安全。保卫处要加强校园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未向保卫处报备的施工、维修活动予以制止。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允许,严禁在校内随意张贴、散发广告宣传品、悬挂条幅及在校内设置广告牌、宣传栏;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在校内设置相关设施的,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材料,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到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校体育馆、图书馆、展览馆、食堂等均为公共活动场所,实行安全工作由所在单位“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共活动场所在使用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严禁将安全出口锁闭或堆放物品堵塞安全出口。

第四十六条 凡因维修、装修等工程施工对学校技防监控系统及消防器材设施、消防报警系统、消防通道、疏散标志等造成损坏的,由保卫处通报主管部门要求施工方负责在完工后立即恢复原状,必要时可有保卫处下达立即整改通知。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第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影响学校公共安全秩序的单位或个人,保卫处有权予以批评教育、取缔活动、暂扣违规器材设备、暂停施工等处理,并责令立即对损坏、封堵的安全设施、通道等恢复原状;对存在违法犯罪嫌疑、危害校园公共安全秩序的人员,由保卫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原规定自行作废。

附件1:湖北美术学院校园活动审批备案表

附件2:湖北美术学院流动人口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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