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术学院校园机动车辆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校园交通秩序,营造安全有序的校园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湖北美术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湖美校字〔2018〕20号)、《湖北美术学院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湖美校字〔2016〕4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违规行为是指违规超速行为、违规停放行为和影响交通秩序恶劣行为。
第三条 在湖北美术学院校园内的机动车辆驾驶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服从学校管理,保障校园交通环境安全、有序、畅通。
第二章 机动车辆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违规超速行为的认定:机动车辆在校园内道路行驶时,限速每小时30公里,超过30公里的即为违规超速行为(以下简称超速行为)。
(一)超速20%以内的,即30km<时速≤36km,为轻微超速;
(二)超速20%以上、未达50%的,即36km<时速≤45 km,为中度超速;
(三)超速达到50%以上,即时速>45km,为严重超速。
第五条 违规停放行为的认定: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停放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违规停放行为(以下简称违停行为)。
(一)在禁行区域、禁停区域停放车辆;
(二)在设有禁停标识、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绿化带、施工地段停放车辆;
(三)在消防通道、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急弯处、狭窄路段、陡坡路段停放车辆;
(四)临时停车上下人或装卸物品不靠边的;
接受管理人员口头告知或电话通知有“违停”行为后立即驶离的,不记录为违规行为。
第六条 影响交通秩序行为的认定:机动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违规影响交通秩序恶劣行为(以下简称恶劣行为)。
(一)强闯门禁;
(二)故意堵塞门禁通道;
(三)故意造成交通拥堵;
(四)拒不听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造成交通秩序混乱;
(五)故意破坏交通标识、设备、设施;
(六)恶意逃避管理等其他恶劣行为。
影响交通秩序恶劣行为以固定的证据为依据,由学校保卫处认定。
第三章 机动车辆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 根据违规情节,对机动车辆违规行为的处理分为四种方式:告知提醒、警告提醒、取消内部车授权、列入“黑名单”。
第八条 对驾驶机动车辆在校园内的违规行为,按内部车辆、社会车辆(校外车辆)分别给予不同处理。
第九条 内部车辆指按照《湖北美术学院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湖美校字〔2016〕44号)办理了车辆门禁管理系统授权登记的车辆。对内部车辆校园违规行为给予以下四种处理:
(一)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时轻微超速的(即30km<时速≤36km),给予告知提醒,不追究超速责任。
(二)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时中度超速的(即36km<时速≤45 km),或有违停行为的,给予警告提醒,车辆出校门时,管理员将提示车主有违规行为,系统需手动抬杆放行,同时将车辆违规信息发送至车主,提醒车主安全文明行车。
(三)机动车辆在校园中度超速行驶或违规停放被警告提醒,一年内累计达5次及以上的,校园门禁系统自动锁定车辆,取消内部车授权7天。
取消内部车授权期间,车主须填写《校内机动车辆锁定解除申请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保卫处审核后解锁,同时车主须开展交通安全法规学习,签订《安全文明行驶承诺书》。
(四)机动车辆在校园有下列情形的,校园门禁系统直接将车辆列入“黑名单”,“黑名单”车辆禁止进入校园,期限为1个月:
1.机动车辆在校园中度超速行驶或违规停放被警告提醒,一年内累计达10次及以上的;
2.严重超速的(即时速>45km);
3.存在影响交通秩序恶劣行为的。
累计3次被列入“黑名单”,或发生不服从管理恶劣行为
的,列入长期“黑名单”,1年之内不得恢复内部车授权。
内部车车主收到 “黑名单”信息后,可在1个月内到保卫处进行“黑名单”申诉处理。“黑名单”解除须填写《校内机动车辆“黑名单”解除申请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保卫处审核后解锁,同时车主须开展交通安全法规学习,签订《安全文明行驶承诺书》。
第十条 社会车辆指未办理学校车辆门禁管理系统授权登记的车辆。对社会车辆在校内的违规行为给予以下四种处理:
(一)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时轻微超速的(即30km<时速≤36km),给予告知提醒,不予追究超速责任。
(二)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时中度超速的(即36km<时速≤45 km)或有违停行为的,给予警告提醒。车辆出校门时,管理员将提醒车主有违规行为,须安全文明行车。
(三)机动车辆在校园有下列情形的:校园门禁系统直接将车辆列入“黑名单”,一年内禁止该车辆进入校园:
1.校园内中度超速行驶或违规停放被警告提醒,一年内累计达到3次的;
2.严重超速的;
3.或存在影响交通秩序恶劣行为的。
(四)社会车辆在校园内超速行驶时速达到或超过60公里或有恶劣行为的,校园门禁系统直接将车辆列入“永久黑名单”,永久禁止该车辆进入校园。
社会车辆被列入“黑名单”后,不得办理“黑名单”解除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遵从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遵从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保卫处每月进行超速、违停车辆信息统计汇总,对汇总结果进行通报,将各单位教职工、学生车辆超速、违停情况纳入二级单位年度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