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印发《湖北美术学院电动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时间:2024-02-27点击数:

湖北美术学院

湖美保卫处[2024]5 

关于印发《湖北美术学院电动车安全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根据《湖北美术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将

《湖北美术学院电动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

彻执行。

附件:湖北美术学院电动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湖北美术学院委员会保卫部

2024  2  27 

1 -


湖北美术学院电动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与加强湖北美术学院(以下简称我校

电动车的安全管理,维护校园消防安全与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电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均属本办法

管理范围。

第三条 保卫部是校园电动车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园内  

秩序维护、电动车通行停放管理、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凡在学校登记在册的电动车车主,应牢固树立消防安全

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配合校园交通、门卫

执勤人员工作,服从指挥和管理。

第五条 校内行驶、停放应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服从管理。违规

者,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注销其通行授权等处理,造成公共财产损

失,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赔偿。情节 严重的 由有关 部门依 法、依规 

理。

第二章 电动车授权通行

第六条 在校园内使用电动车通行的在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须先依据国家、武汉市相关法规,到交管部门注册登记,办理武


汉市电动车牌照。取得牌照后按要求带好相关材料到校保卫部办

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所申办电动车的相关材料备案。

第七条    对申办人所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无

误后,办理申办手续,并登记备案。每位教职员工、学生、合同内务工

人员限办一辆。

第八条 申办人在完善登记备案手续后,由保卫部统一发放电动

车校园车辆通行证,并在每学期开学对证件进行注册。

第九条 申办人须妥善保管校园车辆通行证,若通行证损坏

或丢失应及时至校保卫部进行挂失,并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条 校园内通行电动车不符合学校相关要求,保卫部

有权暂停(缓)通行证受理手续的办理。

第三章 电动车停放与保管

第十一条 学校负责提供电动车免费停放地点,不负责保管,请

各车主自行妥善保管,若发生丢失、损坏,学校概不负责,如若在充电

时电动车发生意外,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所有电动车须停放在指定的泊车位内,并摆放整齐,

不得停放在主干道、消防通道及其他影响校内交通、行人出行的地

段。

第四章 电动车充电管理

- 3 -


第十三条 禁止私拉电线、插线板等方式违规充电或使用三无

假冒、劣质产品进行充电。

 十四条 校内所有电动车必须到指定位置进行充电。

 十五条 严禁电动车进入或者将电池带入教学场馆、学生公寓、

教师公寓等区域进行停放、充电。

第五章 电动车道路行驶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学校指定门禁进出校园,通过门岗时都应减速慢

行,配合门岗工作人员检查。外来电动车进入校园须报备审核,通过后

凭保卫部门岗处发放的临时通行证进入校园,离开校园时交回临时通行

证,并主动配合门岗工作人员检查。

第十七条 无校园通行证的车辆,保卫部有权阻止其出入校园,

并按规定进行处理,严禁强行冲卡。

第十八条 电动车在校园内通行时,不得成群结队在校园道路上

嬉闹飙车或横占道路并排骑车,不得扶身并骑,不得互相追逐或曲折

竞驶,不得双手脱把或手持重物骑车,严禁在校园内横冲直撞骑飞车

或走字路线骑车。

第十九条 校园内电动车辆通行不得超载,除驾驶人外禁止

搭载两人及以上的人员,禁止超宽、超长、超重搭载货物。

第二十条 电动车辆的转向灯、车铃、车闸刹车等车辆部件均须


保持功能正常,否则禁止在校园内通行。

第二十一条 在校园内电动车通行速度不得过快,禁止在校园内鸣喇

叭,严禁酒后驾车、飚车。

第六章 电动车违规处置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电动车停放管理规定的,保卫部可对车辆进

行上锁或拖走暂扣等处理,车主须到校保卫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领

回车辆,或者由保卫部直接移交辖区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二十三条 凡违反电动车充电规定的,保卫部可对车辆进行上

锁或拖走暂扣等处理,车主需到保卫部办理相关手续,如经批评教育仍无

改正者,保卫部有权取消其校园内车辆通行资格,注销、收回其车辆通行

证,并没收其充电设备。

 二十四条 凡违反电动车出入校园规定的,保卫部有权禁止其

在校园内通行,并对其车辆进行上锁或拖走暂扣等处理。车主须提供相关

证明后方可领回车辆;逾期不领者,则由保卫部移交辖区公安交警部门处

理。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电动车校园通行规定的,保卫部有权对其

电动车辆进行上锁或拖走暂扣等处理;如经批评教育仍无改正者,保

卫部有权取消其校园内车辆通行资格,并注销、收回其车辆通行证;

违规情节严重的,则由保卫部直接移交辖区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 5 -


 

 

 

 


 

 

 

二十六条

二十七条

 

七章 附则

 

办法未尽事宜,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办法自2024 年2 月27 日起施行。


 

 

 

 

 

 

 

 

 

 

 

 

 

 

 

 

 

 

 

 

 

 

 

 

 

 

 

 

 

 

 

 

 

 

 

 

 

 

 

 

 


湖北美术学院

 


 

版权所有 2020湖北美术学院 Copyright © 2020 HIFA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089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