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15发布
2007-01-25实施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 T410—2007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The management rules of fire protection for school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 次
前言………………………………………………………………………………………………Ⅱ
引言………………………………………………………………………………………………Ⅲ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消防组织机构和人员……………………………………………………………………………1
5消防安全职责……………………………………………………………………………………2
6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3
7场所设置要求……………………………………………………………………………………4
8消防安全管理措施………………………………………………………………………………8
9防火巡查和检查………………………………………………………………………………11
10火灾隐患整改…………………………………………………………………………………12
11消防安全宣传培训……………………………………………………………………………12
12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13
13火灾事故处理…………………………………………………………………………………14
14消防档案………………………………………………………………………………………14
15消防安全经费投入……………………………………………………………………………15
16检查考评………………………………………………………………………………………15
17奖励与惩处……………………………………………………………………………………15
前 言
本标准由湖北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标准化协会消防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北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黄冈市公安消防支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建平 曾庆亮 冯王碧 宁官发 冯定庭 谢涛 严宜红 韩章新 王成平
本标准由湖北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引 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类建筑结构新颖、功能用途复杂、规模宠大的学校大量涌现,这些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分重要,鉴于全国目前尚无统一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标准,为了规范和统一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和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制定本标准。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组织机构和人员、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消防档案、消防安全经费投入、检查考评、奖励与惩处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含其他教育、培训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70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99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
GA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学校 School
主要指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包括:
a) 小学;
b) 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
c) 高等院校;
d)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e) 其他教育、培训机构。
3.2 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 classification on burning behaviour for building materials
A级:是指燃烧性能为不燃性的材料;
B1级:是指燃烧性能为难燃性的材料;
B2级:是指燃烧性能为可燃性的材料。
4 消防组织机构和人员
4.1 一般规定
学校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管理归口部门,成立义务消防队,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和人员。
4.2 人员数量
学校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高等学校各部门或各系(年级)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4.3 人员资格要求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应经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5 消防安全职责
5.1 一般规定
5.1.1 学校应当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关系时,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实行责任自负。
5.1.2 学校应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目标管理之中,经常检查,定期考评。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要自觉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检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自觉接受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监督。
5.1.3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教育和其他消防安全活动,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本单位人身财产安全。
5.1.4 学校对学生负有消防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应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1.5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了解和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和火灾自救安全常识。
5.2 职责要求
学校应当根据需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设置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非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5.2.1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教学、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组织审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
b) 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c) 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d) 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负责筹措整改资金;
e) 批准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2.2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d)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e) 组织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f) 至少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一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g)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2.3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熟悉、掌握消防法规,了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b) 提请本单位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c) 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d) 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教职员工、学生进行教育培训;
f) 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g) 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h) 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履行下列职责
a) 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b) 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逐级上报;
c) 核实、确认报警信息,及时排除误报和一般故障;
d) 发生火灾时,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和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e) 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室记录等档案台帐。
5.4 义务消防队员
义务消防队员从教职员工中以不低于10%的比例选取,并应履行如下职责:
a) 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知道本人在义务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b) 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会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
c) 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
d) 发生火灾时须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和物资、保护现场等工作。
5.5 教职员工
教职员工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发生火灾时要及时引导学生疏散。
6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6.1 一般规定
学校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随时修订以适应本单位的需要。
6.2 消防安全制度
6.2.1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6.2.2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
6.2.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教育培训对象(包括教职员工、学生和特殊工种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和目标、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6.2.4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检查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隐患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6.2.5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2.6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2.7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2.8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化学危险物品登记、保管使用管理要求和应急处置等要点。
6.2.9 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6.2.10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包括预案制定和修订、责任部门、组织分工、演练频次、范围、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小结与评价等要点。
6.2.11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6.2.12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学校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6.3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学校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规程;
b) 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c)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d) 实验室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操作规程;
e)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7 场所设置要求
7.1 一般规定
7.1.1 学校建筑的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备应当符合GB50016、GB50045、GB50098和GBJ99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
7.1.2 学校内的体育场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GB50016和GB50045的规定。
7.2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
7.2.1 耐火等级
学校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不应超过2层,不应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已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场所应积极改造。
7.2.2 安全布局
7.2.2.1 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7.2.2.2 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的教学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并宜设置独立合格的安全出口。
7.3 安全疏散设施
7.3.1 安全出口
7.3.1.1 学校建筑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a) 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不超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内由最远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5m时,可设一个向外开启、净宽不小于1.4m的门;
b) 单层学校建筑,当面积不超过200 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c) 层数为二层或三层的学校建筑,当每层最大面积不超过500 m2,且第二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时;
d) 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学校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设一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平屋面应符合学生安全疏散要求。
7.3.1.2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7.3.2 疏散宽度
7.3.2.1 学校建筑内疏散楼梯、走道及疏散门的净宽应根据GB50016、GB50045规定的有关疏散宽度指标和实际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7.3.2.2 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学校,其楼梯和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学校,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
7.3.3 安全疏散距离
7.3.3.1 设置在单层或多层建筑的学校的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应符合表1 要求。
表1
名称 房门至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敞开楼梯间)的最大距离(m)
位于两个外部出口
或楼梯间之间的房间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三级
学校 30 25 20 18
35 30 22 20
注: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5米;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间门的距离,不应超过本表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至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7.3.3.2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学校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表2的要求。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表2
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m)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
30 15
注: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7.3.4 疏散楼梯间
7.3.4.1 下列学校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a) 设置在超过2层的民用公共建筑内;
b) 建筑面积≥500m2 ,设置在底层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不大于10m的地下建筑内;
c) 设置在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或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内;
d) 其他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
7.3.4.2 下列学校建筑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a) 设置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
b) 设置在其他应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建筑内。
7.3.4.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GB50045中的有关要求。
7.3.4.4 高层民用建筑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多层民用建筑内封闭楼梯间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7.3.5 其它要求
7.3.5.1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必须采用安全控制和报警逃生门锁等可靠的技术措施,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7.3.5.2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少于3个踏步的台阶。
7.3.5.3 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门内外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7.4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7.4.1 学校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GB50222中的有关要求。
7.4.2 地下建筑
学校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7.4.3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7.4.3.1 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学校建筑的公共用房,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应采用B1级装修材料,固定家具和其它装饰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7.4.3.2 其他学校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顶棚、墙面应采用B1级装修材料,其它装饰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7.4.4 高层民用建筑
7.4.4.1 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学校建筑,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窗帘、床罩等装修材料应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其它装修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7.4.4.2 建筑高度>50m的普通学校,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隔断、窗帘、床罩以及其它装饰材料应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地面、固定家具及家具包布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7.4.4.3 建筑高度≤50m的普通学校建筑,顶棚、墙面等装修材料应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其它装饰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7.5 建筑消防设施
7.5.1 消火栓
7.5.1.1 学校应按照GB50016、GB50045规范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室内外消防用水。
7.5.1.2 室外消火栓布置间距不应大120m,距路边距离不应大于2m,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7.5.1.3 下列学校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a) 超过5层或体积≥10000m3的建筑;
b) 体积超过5000m3的图书馆、书库;
c)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
7.5.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5.2.1 下列学校建筑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a) 设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b) 设置在建筑面积≥500m2的地下建筑内;
c)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d) 设置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或设置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
7.5.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中的有关要求。
7.5.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5.3.1 学校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特殊贵重的仪器、仪表设备室,火灾危险性大的重要实验室;
b) 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书库,重要的档案、资料库;
c) 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d) 其他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
7.5.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中的有关要求。
7.5.4 火灾应急照明
7.5.4.1 学校建筑设置的火灾应急照明应符合GB50016、GB50045、GB50098规定。
7.5.4.2 学校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b) 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c) 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d)建筑面积大于400m2的多功能厅、餐厅等,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下建筑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e) 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7.5.4.3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照度不应低于1Lx,楼梯间的应急照明照度不应低于5Lx,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b)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c) 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应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采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d) 正常电源断电后,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
7.5.5 疏散指示标志
7.5.5.1 学校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a)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正上方;
b) 疏散走道。
7.5.5.2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b) 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c) 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建筑内,不应大于15m);
d)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e)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7.5.6 气体灭火系统
7.5.6.1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GB50045和GB50370规范中的有关要求。
7.5.6.2 建筑面积不小于140m2的电子计算机房中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7.5.6.3 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或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7.5.6.4 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7.5.7 灭火器
7.5.7.1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
7.5.7.2 灭火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扑救A类(固体)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ABC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b) 扑救B类(液体)火灾应选用干粉(ABC或BC,下同)、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c) 扑救C类(气体)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d) 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e) 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ABC干粉;
f) 扑救D类(金属)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协商解决。
7.5.7.3 一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不宜多于5具。
7.5.7.4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7.5.8 学校其它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GB50045、GB50098等规范的有关要求。
8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8.1 一般规定
8.1.1 学校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变更使用性质的工程,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前应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1.2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8.1.3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8.1.4 学校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学校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对举办活动的现场应加强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8.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学校应将集体宿舍、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变配电室、消防控制中心、体育场馆、会堂、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库房等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落实责任人实行严格的管理。
8.3 电气防火管理
8.3.1 一般规定
8.3.1.1 电器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8.3.1.2 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8.3.1.3 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8.3.2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的防火要求
8.3.2.1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a)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1至2处检修孔;
b)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c) 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d)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
e) 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8.3.2.2 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还应符合GB50303、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8.4 电气防火管理要求
学校应加强电气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 电气线路改造、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私拉乱接电气设备;
b) 未经允许,不得在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功率电热器具、高热灯具;
c) 非使用期间应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
d) 停送电时,应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8.5 用火管理
学校应加强用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 严格执行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b) 动用电、气焊作业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并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
c) 固定用火场所(设施)应落实专人负责;
d) 教室、宿舍、图书馆等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和其它散发明火的用具;
8.6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
学校应加强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 严格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存放、使用审批制度,明确专人负责;
b) 除实验室等教学需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外,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禁止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c)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根据其物理、化学特性分类存放,严禁混存;
d) 地下室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高层建筑严禁使用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
8.7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
学校应落实下列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措施:
a) 防火门、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应设置齐全、保持完好有效;
b) 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图示,在常闭防火门上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
c)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d) 使用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固定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e) 学生住宿房间的外窗不应设置影响安全疏散和施救的固定栅栏等障碍物。确因其它安全需要设置的,必须在固定栅栏上设置紧急出口,并有明确标识。
8.8 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要求
8.8.1 一般规定
8.8.1.1 学校应建立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维护保养制度,加强日常管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完整好用。
8.8.1.2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应当确定专职人员维护保养;自身没有能力维护保养的,应当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组织或单位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并与受委托组织或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确定维护保养内容。维护保养,应当保留记录。
8.8.2 消防控制室
8.8.2.1 消防控制室应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值班员职责、接处警操作规程等工作制度。
8.8.2.2 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8.8.2.3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按规定填写记录相关内容。
8.8.2.4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8.8.2.5 正常工作状态下,报警联动控制设备应处于自动控制状态。若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应有确保火灾报警探测器报警后,能迅速确认火警并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措施,但严禁将自动灭火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8.8.3 灭火器管理要求
8.8.3.1 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8.8.3.2 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强辐射热等环境影响。
8.8.3.3 灭火器应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指定部位,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8.8.4 消火栓系统管理要求
消火栓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消火栓不应被遮挡、圈占、埋压;
b)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c) 消火栓箱不应上锁;
d) 消火栓箱内配器材应配置齐全,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8.8.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要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拆除;
b) 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应有明显标识;
c)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d)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8.8.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应被遮挡、拆除;
b) 不得擅自关闭系统,维护时应落实安全措施;
c) 应由具备上岗资格的专门人员操作;
d)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e)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8.8.7 其他消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维护保养。
9 防火巡查和检查
9.1 一般规定
9.1.1 学校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落实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9.1.2 检查前,应确定检查人员、部位、内容。检查后,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存入单位消防档案。
9.1.3 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下达整改通知并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组织扑救。
9.2 防火巡查
9.2.1 巡查频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字,存入单位消防档案,寄宿制的学校应当每晚对重点要害部位至少巡查一次。
9.2.2 巡查内容
巡查应以教室、宿舍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为重点,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9.3 定期防火检查
9.3.1 检查频次
学校应当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节假日放假、开学前后应当组织检查。
9.3.2 检查内容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b)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c)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状况;
d)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e)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f)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教职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g)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h)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i)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j) 防火巡查情况;
k)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l)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9.4 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测试检查
9.4.1 学校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日常巡查部位,教学期间日常巡查应当每周至少一次,并按规定填写记录。依法开展每日防火巡查的单位和设有电子巡更系统的单位,应将建筑消防设施日常检查部位纳入巡查。
9.4.2 学校教学期间建筑消防设施的单项检查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开学前一月内必须开展单项检查,并按规定填写记录。
9.4.3 建筑消防设施的联动检查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主要对建筑消防设施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综合检查、评定,并按规定填写记录。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年度联动检查记录应在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9.4.4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必管理应按GA587规定进行
10 火灾隐患整改
10.1 一般规定
10.1.1 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火灾隐患整改第一责任人,提供人员、场地、资金等资源,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人员、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责任人。未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的个人或部门,应根据相关奖惩措施对责任人进行惩处。
10.1.2 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复查。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10.1.3 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10.2 整改要求
10.2.1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学校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a) 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b) 违章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用电器具;
c) 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d) 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e)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
f)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
g) 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的;
h)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i)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j) 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10.2.2 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10.2.3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本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11 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11.1 一般规定
11.1.1 学校应将消防知识纳入学生素质教育内容,开设消防课程,通过课堂教育、班务活动、军事训练、科技实践等多种形式和途径 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各类学校每学期消防教育不少于以下课时:
a) 小学不少于4课时。
b) 初级中学不少于3课时。
c)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不少于4课时。
11.1.2 学校应当每年对教职员工、学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新教职员工上岗前、新生入学后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
11.1.3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定期组织教职员工和学生参观消防队(站),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火灾逃生技能。
11.1.4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a) 消防安全责任人;
b) 消防安全管理人;
c)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d)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并应持证上岗;
e) 其它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11.1.5 教职员工经培训后,应懂得火灾的危险性、预防火灾措施、火灾扑救方法、火场逃生方法,并会报火警119、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11.1.6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11.2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
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 本单位和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有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d)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逃生自救及组织、引导学生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12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
12.1 一般规定
12.1.1 学校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以减少火灾危害。
12.1.2 发生火灾时,现场教职员工应当组织引导在场学生的疏散,并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履行各自职责。
12.2 组织机构
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应包括下列组织:
a) 指挥员:公安消防队到达之前指挥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指挥员由学校、在场的职务最高者担任;
b) 灭火行动组:扑救初起火灾,配合公安消防队采取灭火行动;
c) 通讯联络组:报告火警,与相关部门联络,传达指挥员命令;
d) 疏散引导组:维护火场秩序,引导人员疏散;
e) 安全防护救护组:救护受伤人员,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
f) 其他必要的组织。
12.3 预案内容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组织机构的建立应符合本标准12.2条的要求。
b)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要点:发现火警信息,值班人员应核实、确定火警的真实性。发生火灾,立即向“119”报火警,同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保卫部门负责人报告,发出火灾声响警报。报警应讲明起火单位、部位、时间、单位详细地址,可燃物质、火势等情况。
c)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要点:开启火灾应急广播,说明起火部位、疏散路线。组织处于着火层等受火灾危胁的楼层人员,沿火灾蔓延的相反方向,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部位有序疏散。疏散过程中,应开启自然排烟窗,启动防排烟设施,保护疏散人员安全。情况危急时,可利用逃生器材疏散人员。组织人员疏散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无自主逃生能力的人员疏散。
d)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要点:现场指挥员组织灭火行动组人员,切断有关电源,利用灭火器材迅速扑救,视火势蔓延的范围,启动灭火设施,协助消防人员做好扑救火灾工作。不能控制火情时,现场指挥员应立即下达所有人员撤离命令。
e) 通讯联络程序要点:立即迎接消防车辆,并视情况与供水、供电、医院等单位联络,按预定通讯联络方式,保证通讯联络畅通。指挥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利用灭火器材实施扑救;
f) 安全防护救护程序要点:安全防护救护组应当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进行必要的救护,及时通知救护部门组织救护伤员,保证急需医药用品供应,有序开展救护工作;
g) 善后处置程序要点:火灾扑灭后,寻找可能被困人员,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调查。
h) 指挥员组织填写事故报告。
12.4 演练的组织
12.4.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12.4.2 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12.4.3 演练结束,应做好记录,总结经验,根据实际修订预案内容。
13 火灾事故处理
13.1 火灾事故的处置
学校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并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并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13.2 现场保护
学校应当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13.3 事故分析及处理
学校火灾发生后应当对事故发生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制定改进对策,对有关责任者应当进行追查处理,教育火灾肇事者本人和全校师生。
14 消防档案
14.1 一般规定
下列范围的学校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联系制度,按时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工作例会,按时报送重点单位消防工作基本情况,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信息。
a)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b)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其他学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14.2 建档要求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并在互联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系统》中及时主动填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消防档案内容信息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漏填,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其他学校、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14.3 档案内容
14.3.1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 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法律文书;
c)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f) 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g)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h)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i) 消防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4.3.2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消防设施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测试、维修保养记录;
b)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c)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d) 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
e)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f)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g) 火灾情况记录;
h)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i)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14.4 保管
14.4.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确定消防档案信息录入维护和保管人员。
14.4.2 流动保管的巡查记录等台帐,交接班时应有交接手续,不应缺页。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保存。
14.4.3 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法律文书等应永久保存。
15 消防安全经费投入
学校应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统筹安排,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将消防安全经费列入财务计划,为本单位消防安全提供经费保障。
16 检查考评
学校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实行半年及年终考评制度。
17 奖励与惩处
17.2.1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
17.2.2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17.2.3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